第02: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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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2年12月30日在鹰潭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2023年8月31日在鹰潭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023年12月22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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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鹰潭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31日在鹰潭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林伏昌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林伏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6月26日对《鹰潭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后,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前往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调研并征求意见。7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改稿,对《若干规定(草案)》作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文本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7月10日,在鹰潭人大网、市政府门户网等媒体上全文刊登《若干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8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修改。8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法制委全体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原则的规定,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经研究,鉴于《若干规定》采用的是“小切口”立法体例,可以不对原则性要求作规定,采纳这一建议。

  二、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中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的规定,属于投诉机制内容,建议删除。法制委经研究,认为设置“办不成事”专用窗口的目的,主要是协调处理申请人办不成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不仅限于处理投诉。建议保留该规定原意,并将该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三、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一款关于直接发放相关证书的项目范围为“低风险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58号)第六点中规定的“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范围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将项目范围修改为“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

  四、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建立完善工业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的规定可能增加、浪费行政管理成本;在工业用地招拍挂时,同步开展审查、联审等工作可能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法制委经研究,认为该款相关举措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视情而为,建议删除该款内容。

  五、有意见提出,建议草案二审稿第七条补充“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内容,同时考虑到《采购法》已规定了签订合同的期限,建议修改该条中采购合同签订期限的内容。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对该条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删除采购合同签订期限的内容。

  六、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八条中关于“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的规定,应考虑到部分建设项目会有诸如架设电力专线之类的个性化需求,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经研究,鉴于对个性化需求的收费,国家、省有关政策已有规定,建议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修改为“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九条应明确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性质、功能、定位;建议在融资担保体系主体中增加个体工商户。法制委经研究,认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本《若干规定》无需列举具体举措。关于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性质、功能、定位,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完善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优化等工作”。关于在融资担保体系主体中增加个体工商户的建议,经咨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为无需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融资担保体系中。原因是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均未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主体列入其中。个体工商户如有较大贷款需求,可以成立小微企业,开通企业账户获得融资担保服务。法制委建议对融资担保对象的表述不作调整。

  八、有意见提出,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应按照部门工作职能明确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主体责任。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

  九、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关于“安静生产期”的规定,与上位法“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以及《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删改。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删除该条内容。

  十、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初次违法行为免罚”的表述,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或法规定位不相符,建议进行规范。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并及时公布”。

  十一、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政府只依托了“12345”热线一个平台,依托对象过窄;该条第二款中投诉、举报反馈时间与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疑难问题10个工作日回复”的要求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经研究,鉴于投诉、举报渠道较多,无法一一列举,为消除投诉举报渠道的局限性,建议将“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表述予以删除;将第二款中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投诉、举报反馈时间修改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

  十二、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上位法已作了规定,而且该两条内容也未对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延展,建议删除。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

  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表述等方面的调整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认为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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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关于《鹰潭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鹰潭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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